注册 | 登录
 
普法园地POPULARIZE LAW
劳动人事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园地 > 劳动人事

用人单位将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工资中发放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5-03-24 | 作者:石绍良 | 浏览: 1266
问:用人单位将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工资中发放合法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设立该规定旨在确保禁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用人单位在工资中发放敬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是
        问:用人单位将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工资中发放合法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设立该规定旨在确保禁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能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用人单位在工资中发放敬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
    丁某是某公司的软件研发人员,公司与丁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丁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连续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相同性质的业务,并约定现有工资中的20%是对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经济补偿,离职后公司将不再另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丁某违反约定,则应双倍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丁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便从原公司离职,到了朋友新开的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便找到了丁某,认为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丁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遂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仲裁庭认为:原公司虽然与丁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丁某离职后原公司不再支付给丁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在丁某每个月的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原公司无权提前向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使提前支付,性质上应认定为丁某工资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中原公司和丁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约定原公司不支付丁某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导致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丁某可以不受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无需支付违约金。

 
 

版权所有 2009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备案序号: 京ICP备18027995号   技术支持:星诚视野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405号(100081)  咨询热线:010-6212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