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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股东设立同业禁止条款吗?股东的同业竞争禁止义务体现为其对公司忠诚义务,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上以决议的形式产生,而只要决议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司章程,即使义务人(股东)反对,也对其产生禁止同业竞争的拘束力。
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设定了特殊的前置要求: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的,不同转让的应收购该股权,否则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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