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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诉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8-15 | 作者:佚名 | 浏览: 12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0276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B。法定代表人齐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媛,女,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负责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商)初字第302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1号楼1-B。

法定代表人齐传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媛,女,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丙3号楼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圣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信,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阿露丝门诊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娜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盈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露丝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齐传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媛,被告娜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信、官长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露丝门诊部诉称:阿露丝门诊部与娜韵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协议签订后,阿露丝门诊部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娜韵公司充分利用了阿露丝门诊部的物质基础和10年的市场经营条件,三年多来娜韵公司在所有领域都获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娜韵公司申办了比阿露丝门诊部大数倍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娜韵公司单方撕毁协议,终止合同,违背了合作协议书第六条,并私自将所有器械、药品、办公室物品、患者的病历、照片、记录、医院的全部账目等搬运到娜韵公司的北京欧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阿露丝门诊部的多把钥匙还在娜韵公司手里。同时,娜韵公司剥夺了阿露丝门诊部的经营市场,给阿露丝门诊部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娜韵公司拿走了合作期间所有门诊患者病历、照片、患者记录等,违背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条“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基于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娜韵公司赔偿已搬走的物品及其它损失折合100万元;归还该期间全部医疗记录、病历(阿露丝门诊部整形科病历、照片约300份;口腔科病历;皮肤科病人治疗档案);归还合作期间冠名阿露丝医疗美容的网站(www.nayun-image.com);2、娜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娜韵公司辩称:阿露丝门诊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更名义务,属于违约在先。合同解除后,如果有医疗档案娜韵公司愿意归还阿露丝门诊部。诉争网站不属于阿露丝门诊部所有。娜韵公司不同意阿露丝门诊部的诉请并提起反诉。2011年12月28日,娜韵公司与阿露丝门诊部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交纳20万元医疗风险、设备抵押金,合作结束后甲方还给乙方。乙方每年需向甲方交纳80万元的房租及设备折旧费用”。合同签订后,娜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20万元,并一直按期交纳租金。由于阿露丝门诊部长时间未依约协助娜韵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名称,娜韵公司通知于2015年2月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进行了多次交涉,现娜韵公司已于2015年5月19日搬出租赁房屋,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已解除。娜韵公司认为,因双方之间的合作已结束,依照合同约定,阿露丝门诊部应将娜韵公司交纳的20万元押金返还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娜韵公司造成的损失110万元。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于2015年5月19日解除;2、阿露丝门诊部向娜韵公司返还押金2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3、诉讼费由阿露丝门诊部承担。

原告阿露丝门诊部针对被告娜韵公司的反诉辩称:娜韵公司提出的反诉是没有依据的。娜韵公司称由于名称变更问题阿露丝门诊部存在违约,但阿露丝门诊部认为双方在交流协商过程中早就取消了名称变更一事,并且娜韵公司因为要经营自己的医院明确表示了无法同时经营两个医院。阿露丝门诊部提交的录音证据也能够证明娜韵公司的负责人连续三次表示娜韵公司自身存在违约。娜韵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把所有投资都归阿露丝门诊部所有,因此不应当退还押金,其押金不够赔偿阿露丝门诊部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阿露丝门诊部(甲方)与娜韵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为医疗美容专业机构,面向社会各界提供医疗服务;乙方为生活美容专业机构,在市场经营、策划、优质服务方面有丰富经验,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各自在服务领域的资源、服务及技术优势,取长补短,甲方将市场策划、营销等经营事项交由乙方管理,甲方负责医疗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事项:医管分开,甲方负责提供相关合法备案注册,乙方全权负责门诊部的经营管理。二、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止,其中:2012年2月8日至4月8日为乙方进行装修期,在此期间甲方免除乙方的房租等一切费用,房租及设备折旧费用自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第一个缴费日为2012年4月6日。三、甲方权利义务为:提供目前的经营场所医疗用房屋及现有使用的设备、仪器、器械,保证乙方策划管理后能够从事正常医疗活动;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证门诊部开设的必要合理条件,如主要负责人,备案医护人员等,对门诊部聘用人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外籍医生等人员的备案注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各种广告、网络(两个网站:www.beiyizx.com;www.cnmeirong.net)的备案等事宜,并保证合作期间的合法经营资格;不得将管理运营权转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如甲方有意向转让,应首先考虑乙方;甲方在合作前期协助乙方变更执照名称为:娜韵阿露丝,或娜韵(其他后缀),为辅助乙方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对于在甲乙双方合作之前所遗留的一切问题,如医患纠纷、费用欠缴等相关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四、乙方权利义务为:必须保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市场策划及管理,如由于乙方过失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门诊部经营中,乙方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网络人员及医务人员(医务人员需要注册备案),职工的工资由乙方支付;对于甲方为保证自身资质而选聘的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现有的两个网络(两个网站:www.beiyizx.com;www.cnmeirong.net)由乙方管理;乙方需按合约规定准时向甲方缴纳房租及其设备折旧费,不得延误;车位费、水费、电费等由乙方支付;乙方对现有房屋及环境可以改造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医疗法,病例应长期保存,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将病志交于甲方;乙方负责帮助甲方“阿露丝”品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为甲方;合约截止,如双方不再续约,乙方负责将营业执照更名回“阿露丝”,交予甲方。五、利润分配: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20万元医疗风险、设备抵押金,合作结束后甲方还给乙方。每年需向甲方缴纳80万元的房租及设备折旧费用,交付方式为季付,即:每3个月付20万元;甲方参与医疗活动,按照费用收入去除成本后提取手术费用的30%,甲方自己带的患者收入去除成本后提取手术费用的50%;缴费日期为每个周期到期日之前5天内;支付方式为乙方现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六、违约责任:乙方在本合约期间对甲方的装修、设备、维护等方面预计投入资金300万元,按照合约期五年的折损期,在由于甲方原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折损比率对乙方的投入进行补偿。如果是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合作时,乙方的一切投资归甲方所有。七、风险承担:在医疗过程中如发生各种医疗纠纷时,双方优先选择律师为甲乙双方维权;由于手术失败,客户提出退款要求时,甲乙双方按原来手术提成标准支付赔偿额的比例;医疗以外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义务参与协调。合作期满后,如果甲乙双方对此经营模式没有异议,乙方有优先权继续经营,如果乙方放弃经营,应对现有装修、原有设备应予以保留,不得拆除或移走。2011年9月23日、2011年12月31日,娜韵公司分两次向阿露丝门诊部支付了押金共计20万元。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阿露丝门诊部将门诊部交由娜韵公司进行了装修。2012年5月3日,双方协商将免租期延长至2012年5月19日。装修完毕后,娜韵公司在门诊部正常经营。

2012年9月19日,阿露丝门诊部(甲方)与娜韵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乙方同意聘用的医师、护士。甲方需协助乙方完成医师注册。注册医师包括:美容外科、中医科、皮肤科、口腔科的医师及各科护士。2、甲方须在2012年10月完成门诊部的效验。乙方在2012年10月底前做好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甲方需向卫生局提交门诊部的验收及更名为娜韵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变更申请,具体批准时间由卫生局决定。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变更为验收通过和名称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顺推5年的时间。6、现门诊部室外名称与执照保持一致,待更名后再变为更名后的内容。等等。

2013年10月23日,阿露丝门诊部提交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013年11月,阿露丝门诊部校验成功。

2015年5月19日,娜韵公司搬离了门诊部。娜韵公司按期支付了2015年5月19日之前的房租及设备折旧费用。

2015年7月20日,双方进行了财务交接,王晓媛在交接清单的接收人处签名。

另查,www.nayun-image.com网站名称为娜韵美丽网,主办单位为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科展分店,域名为nayun-image.com。

审理中,双方认可娜韵公司为借用阿露丝门诊部的资质进行经营。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其未依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校验系因娜韵公司未能按期聘请到足额的医师,其为了保持门诊部的资质,不得不自行聘请了符合条件的医师。娜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依据协议,保证资质所需的医护人员及其费用由阿露丝门诊部负责,娜韵公司聘请的其他医护人员费用由娜韵公司负责。娜韵公司主张其为保证阿露丝门诊部的资质,垫付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费用67120元,提交了电子回单、收据、银行明细。阿露丝门诊部认可娜韵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但认为该费用应由娜韵公司负担。

双方认可,校验成功后就可以申请名称变更,名称变更由阿露丝门诊部负责,不需要娜韵公司提交材料。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其未办理名称变更是因为娜韵公司于2012年末明确表示不需变更了,就此未提供证据。娜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娜韵公司表示不需变更名称系因其设立了新的公司,提交了北京欧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其投资人为娜韵(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娜韵公司表示该公司与本案无关。

娜韵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2月向阿露丝门诊部提出解除合同,未提供证据,阿露丝门诊部对此不予认可。

阿露丝门诊部提交一份协商记录,用于证明娜韵公司承认自己违约,协商记录记载: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10时,地点为西城区南礼士路海通大厦8F,协商人为张福山、王圣瑜、王琛、齐传民。娜韵、阿露丝合同解除协商事宜:娜韵撤出后留给阿露丝的物品如下:监护仪1台、麻醉机1台、消毒锅1台、前台电脑1台、病志、留观床2台、手术包2个。阿露丝退回娜韵押金20万元。娜韵介绍给阿露丝继续合作的郝宝慧、邵大山医生在此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不得与阿露丝合作。落款处仅有王圣瑜签名。娜韵公司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娜韵公司股东张福山承认娜韵公司违约,提交了录音光盘一份。娜韵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认可,且认为张福山在对话中并未认可娜韵公司违约。

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因娜韵公司不需要阿露丝门诊部的原有仪器,其将仪器搬走导致部分损坏,且为保存仪器另行租用房屋花费了租赁费,要求娜韵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提供了照片、《北京绿都御景农业生态园承包合同》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娜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娜韵公司投资购买了仪器、物品,因协议约定如娜韵公司违约,投资全部归阿露丝门诊部所有,但娜韵公司已将仪器(价值574929.70元)、物品搬走,故因赔偿其该部分损失;阿露丝门诊部就其主张娜韵公司搬走的仪器及物品,提供了数份清单,其中固定资产明细表记载日期为2015年4月,手术室物品及手术包表记载日期为2012年12月。娜韵公司主张上述清单上均无其签字盖章,对此不予认可;娜韵公司主张阿露丝公司提供的清单中部分美容仪器为租借的,并非其投资购买,提供了医疗设备借条及合作合约书,其上均有阿露丝门诊部盖章;仅认可搬走了协商记录中记载的物品。阿露丝门诊部认可娜韵公司留在门诊部的包括1个手术台、2个口腔仪、消毒仪器、装修设施、办公桌椅,娜韵公司主张除上述物品外,还包括美容床3个、监护床2个、锅炉、空调。

娜韵公司主张其投入资金300万元,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筹备期间开办费用支出2942305.69元,其中装修费为625295元、固定资产为651956.70元、低值易耗品为97931.10元、物料消耗费为72820.39元等等,提供了自制统计表、自制支出明细表、支出凭单、收据、发票、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阿露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阿露丝门诊部主张娜韵公司搬走时未交接公章和税务材料,导致其无法经营,要求娜韵公司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的房租。娜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阿露丝门诊部主张www.nayun-image.com网站曾冠名阿露丝医疗美容字样,提供了网页截图。

娜韵公司认可其搬离时已将病志带走,并当庭出示了38份病历,主张上述病历为其持有的全部病历,表示愿意交还给阿露丝门诊部。阿露丝门诊部对上述病历的内容及数量均不认可,但就其要求返还的病历的情况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双方仍坚持认为《合作协议书》有效,并依此提出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阿露丝门诊部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工商信息、协商记录、网页截图、《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录音光盘、清单、照片、《北京绿都御景农业生态园承包合同》及《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娜韵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书》、银行回单、交接清单、自制统计表、自制支出明细表、支出凭单、收据、发票、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医疗美容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中,阿露丝门诊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娜韵公司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合作的实质内容系娜韵公司借用阿露丝门诊部的医疗美容门诊部资质进行经营。双方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经本院释明后,双方仍坚持认为《合作协议书》有效,并依此提出诉讼请求,故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原告北京阿露丝医疗美容门诊部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五十元,反诉原告北京娜韵伊媚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唐盈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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