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01101号
原告王××,女,1970年2月7日出生。
被告孙××,男,1968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淀区清华南路北大燕东园×-×公寓×号楼×单元×××号,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孙××的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淀区清华南路北大燕东园×-×公寓×号楼×单元×××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继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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