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可能将承担补足认缴出资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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