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忠诚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利益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不履行忠诚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利益损失,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版权所有 2009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备案序号: 京ICP备18027995号 技术支持:星诚视野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405号(100081) 咨询热线:010-62122363